顥鈞
2016年12月21日08:38 來源:京華時報
《意見》採取了數額標准和數量標准並行。這些“從重”的規定,指向的正是信息詐騙類犯罪的核心鏈條——通信鏈與資金鏈。隻有掐斷了這“兩條鏈”,詐騙才會難以得逞。
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電信網絡詐騙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明確了達到相應數額標准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酌情從重處罰”的10種情形,其中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以及“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等。
《意見》對電信詐騙案件的“從重”處罰姿態,迅速獲得了輿論的關注,同時也代表了多數民意。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尤其是今年先后發生的山東准大學生徐玉玉之死及清華教授被騙上千萬元等個案,一度轟動全國,並迅速將電信網絡詐騙問題推高成為最受矚目的社會熱點之一。
“徐玉玉事件”之后,公安部門迅速啟動了打擊整治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專項行動,並在近日表示,此項行動將延長至2017年12月底。警方公布的通報顯示,2016年前10個月,全國共破獲電信詐騙案件9.3萬起,收繳贓款贓物價值人民幣23.8億元,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48.7億元。
當然,法治視野中的“破案”並非止步於警方“破獲”,而更要看法院的“裁判”。與傳統詐騙犯罪相比,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各方面均呈現出新的犯罪特征,對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依法打擊此類犯罪,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進一步明確法律標准,統一執法尺度,由此成為必要。
舉個簡單的